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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審公告

親愛的參賽者您們好:

2008IEYI世界青少年發明展作品選拔」將於2007715日(星期二)假臺灣師範大學分部中正堂舉行複審,716日(星期三)舉行國內展覽會與頒獎典禮。相關作品繳交、複審方式及國內展覽會相關規定,敬請詳見以下說明:

一、活動議程與注意事項:

1.  活動議程表:

715日(星期二)作品繳交暨複審

 

 

說明

10001200

1.參賽者作品陳列

並佈置。

2.請自行分配用餐時間

1.需準備實體作品及A4資料夾(內含完整作品說明與歷程紀錄表)

 

12001220

清場

 

12:4013:00

參賽者進場

全數參賽者於集合區域待命,每次每組3隊進場接受評審。

13001800

複審

作品分組同時進行評審,詳請參考評審標準。

18:00

撤場

設備請先行帶回

716日(星期三)國內展覽會暨頒獎典禮

 

 

說明

09001000

準備時間

參賽者準備參展資料

10001010

國內展覽會開幕式

-

10101500

國內展覽會

開放一般民眾參觀

1330~1500

頒獎典禮

師大分部中正堂

15:00-

展覽會結束

作品領回

參賽者務必於典禮結束1小時內將作品領回,若無領回則由協會自行處置。

2.  注意事項:

交通資訊

師大分部地址:台北市汀州路488號。

 

 

二、715日(星期二):作品繳交暨複審

壹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作品陳列並佈置:

u        陳列時間:上午1000至中午1200(敬請於時間內完成陳列及佈置規劃)

u        陳列地點:臺灣師範大學分部中正堂,地址:臺北市汀州路488號,請參考交通資訊。

u        方式:於報到處領取參賽證與參賽號碼→將參賽號碼貼於A4資料夾最外層以便辨識→聽從大會人員指示將作品就定位並進行佈置。

u        陳列內容:

1.   作品實體或模型:作品寬高深不超過1公尺,重量不得逾10公斤

2.   A4資料夾:請參賽者自行準備A4資料夾(內含作品完整說明與歷程紀錄)

3.   參賽者自行佈置所需用品:若需手提電腦播放相關說明,請自行攜帶並充電。

  撤場時間:中午1220全場淨空。尚未佈置完成者請自行承擔其責。

      註: 中午用餐請參賽者自行解決,並於下午複審指定時間內準時集合

.複審

u        集合入場與進行比賽:中午1240分起,全數參賽者於集合區待命,每次3隊進場接受評審,每組第1隊評審結束,第4隊立即進場待命,依此類推依序進行評審。

u        複審時間:下午100~下午600(以實際評審調整之)

u        複審地點:臺灣師範大學分部中正堂(同佈置會場)

u        複審方式:

1.       每隊參賽者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比賽或是全部出席,凡是出席比賽的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賽者均應配合複審全程出席,未經大會同意離場者,損失之權益由參賽者自行承擔。

2.       請各件作品準備2-3分鐘之口頭說明,現場並由參展作者自行推選代表或由評審委員指定代表說明,作者說明後由評審委員詢問。另為求公正,作品將進行多次評審。

3.       評審採分組同時進行。依編號依序進入參賽隊伍向評審作品說明。

三、716日(星期三):國內展覽會暨頒獎典禮

1.   展覽目的:

(一)推展國內發明創作風氣,激發青少年發明創作潛能。

(二)提供青少年發明人學習、觀摩機會,特舉辦國內展覽會。

2.   展覽要點:

(一) 獲選進入複審之作品有義務配合國內展覽會展示,不得於展覽結束前要求領回。

(二)作品需要電腦呈現時,於前天複審完畢請參賽者先行帶回保管,並請於展覽當

天早上之準備時間內入場裝置。

() 作品展覽時請自行留意作品狀況,本協會不提供保管責任

(四)展覽會當天參賽者可自由出席解說,以利展覽會互相分享交流。

 () 參賽證即視為參賽證明,煩請參賽者妥善保存,以便日後備用。

 

3.   展覽規劃:

u        準備時間:上午9001000(作品最後確認、參賽者安裝電腦)

u        展覽時間:上午1000至下午300

u        展覽地點:師大分部中正堂

u        進行方式:自由參觀交流

u        同時舉行頒獎典禮。

4.   作品領回:

u        領回日期:716日(星期三)展覽會當天

u        領回時間:下午3:00頒獎與展覽結束後一小時內請自行領回,本會不負責代為寄送或保管,未領回者,本會將自行處理,參賽者不得有異議

四、724日(星期四):結果公佈

u        於活動網站http://www.ccda.org.tw/ 公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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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木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